昌吉体系认证审核的常见问题
来源 : cj.rzjfc.com 发布时间 : 2020-2-7 10:23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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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昌吉体系认证昌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常见问题
企业在进行ISO14001环境管理昌吉体系认证审核的时候注意以下几个问题:
1、厂房建设期间环保资料:
(1)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——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
(2)环境影响报告批复——环保局批复
(3)建设项目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验收——环保局验收
(4)消防验收报告——消防部门验收。以上四份资料为厂房建设期间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,但有些企业缺少以上各项资料,而缺少的最大原因是厂房属于违章建筑物(不具备相关建设手续的建筑)。
2、新疆体系认证环境因素识别、评价与更新:
(1)环境因素识别不齐全,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:
a、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,比如: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,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;
b、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,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,最易导致缺漏;
c、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、将来计划的因素,如:公司拟扩建新厂房,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;
d、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,如: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,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。
(2)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,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。
(3)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:
a、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,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b、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,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c、国家、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,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;
d、厂房迁移到新址,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、更新。
3、新疆体系认证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:
(1)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/程序;
(2)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,如程序文件、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。
4、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、评审
(1)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不充分,特别是地方法规、客户的要求未识别到位;
(2)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进行适用性评审,未能识别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;
(3)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、岗位人员
(4)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,对已修订、更新、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、收集、评审。
5、新疆体系认证环境目标、指标和管理方案:
(1)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;
(2)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,部分指标无法测量;
(3)对所有的目标、指标未能予以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,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、起止日期不清楚、缺乏资金预算;
(4)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、修订,如公司已迁址、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。
6、组织机构、职责、权限、资源:
(1)对各岗位职责、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;
(2)对关键岗位(如:化验员、机修、清洁工、仓管员、作业员等)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;
(3)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,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,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。
7、能力、培训和意识(人力资源管理):
(1)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,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,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,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;
(2)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,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、培训效果评价;
(3)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,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。
8、新疆体系认证信息交流:
(1)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;
(2)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,如当外部相关方(社区居民等)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,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、信箱或其他方式;
(3)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、抱怨未形成记录,未能及时进行处理,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;
(4)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,如内部宣传、讲座、会议等。
9、文件控制:
(1)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,特别是关键岗位处;
(2)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、更新,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,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,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;
(3)文件的形式不适宜,如MSDS资料为英文版,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。
10、新疆体系认证运行控制:
(1)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,如污水/噪声/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,何时段,何级别标准;
(2)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,如化学品供应商、工程分包方等等;
(3)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:
a、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,执行不到位,存在可回收、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;
b、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、纠正;
c、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;
d、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,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,或有运行,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;
e、化学品使用、储存现场未配备MSDS资料;
f、产生粉尘、碎屑的岗位(如砂磨、锯床、刨床、车床等工序)对粉尘、碎屑未进行收集,到处飘洒,也未及时清理;
g、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,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;
h、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,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、剂量;
i、废油、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、流转无记录,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(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,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)。
11、应急准备与响应:
(1)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,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、化学品泄漏/爆炸应急预案、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;
(2)有制定应急计划/预案,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、演练;
(3)有进行应急演练,但对演练的效果、应急程序进行评价;
(4)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,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,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。
12、监测和测量:
(1)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,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、采取的方法、监测的频率;
(2)未对目标、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;
(3)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;
(4)未定期进行噪声、废气/粉尘、废水的监测,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,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;
(5)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,如噪声测试仪、污水化验设备等;
(6)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、化验的记录,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。
13、合规性评价:
(1)未形成“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”;
(2)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,至少一年一次;
(3)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,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;
(4)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。
14、不符合、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:
(1)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,未及时进行处理(纠正);
(2)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;
(3)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,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,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;
(4)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,预防措施不适宜,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;
(5)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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